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江翼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9號 原 告 江翼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君紳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君紳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