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9號
- 原告
- 江翼廷
- 被告
- 君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念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明細資料可憑,依前開說明,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