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江翼廷、君紳開發有限公司、湯念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9號 原 告 江翼廷 被 告 君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念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明細資料可憑,依前開說明,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