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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6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浩瀚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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