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鄧秋芳、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李波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波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萬497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110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8萬4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 二審裁判費共計5萬8093元(計算式:2萬1102元+3萬6991元=5萬 8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