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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波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萬4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10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8萬4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萬8093元(計算式:2萬1102元+3萬6991元=5萬8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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