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丘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雪慧、駿家科技有限公司、王柏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 原 告 丘航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被 告 駿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必有其原因事實,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復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而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何種訴訟類型,如係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並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例如:請求被告 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應記載明確及特定) ,及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暨與訴訟標的相對應之原因事實,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尚不明確。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