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丘航、駿家科技有限公司、王柏翔、王立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丘航 訴訟代理人 鄭梨賞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駿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翔 訴訟代理人 徐孟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被告 王立岑 于昌正 李維棋 王柏翔 蘇家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 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第三人中國信託銀行新莊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圈存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而涉有不當得利,聲請人即原告請求該分行返還上開價金,卻未經裁判,且綠界科技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為受相對人即被告王立岑所委託600萬元保證金,為處理消費糾紛事,未獲裁判,故法 院應補充判決命中國信託銀行圈存之60萬元應予解封,並返還聲請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項60萬元經中國信託銀行返還,即於第 1項之聲明中扣除之;且應判命綠界公司給付聲請人8萬元,及68萬元之遲延利息,自起訴狀送達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 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自提起訴訟後,歷經數次變更訴之聲明及撤回,最終於民國111年1月5日將聲明變更為:⒈相對人王立岑、蘇 家駿、王柏翔、于昌正、李維棋、駿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駿家公司)應共同賠償聲請人68萬元,及自最後一位相對人收受起訴及相關書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⒉命第三人中國信託銀行圈存之60萬元應予解封,並返還聲請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項60萬元經中國信託銀行返還,即 於第1項之聲明中扣除之。此部分經本院認定聲請人所為訴 之變更、撤回,於法並無不合而予准許(見本件判決第2至4頁)。又就聲請人主張本件相對人除王立岑、蘇家駿、王柏翔、于昌正、李維棋、駿家公司外,應尚有中國信託銀行、綠界公司乙節,業經本院以聲請人已合法撤回中國信託銀行、綠界公司部分,且依據聲請人相關書狀記載之相對人均未記載中國信託銀行及綠界公司,並於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載 稱中國信託銀行為第三人等事由,認定中國信託銀行、綠界公司並非本件訴訟之被告,且中國信託銀行、綠界公司部分亦不符合追加訴訟之要件(見本件判決第4頁)。準此,本 件訴訟之聲明應以聲請人前述最終之聲明為範圍,相對人則係王立岑、蘇家駿、王柏翔、于昌正、李維棋及駿家公司。再者,關於聲請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於上開聲明第2 項請求中國信託銀行將圈存詐欺款項60萬元解封並返還予聲請人部分,本件判決亦有具體認定:「查本件訴訟未列中國信託銀行為被告,業如前述,則中國信託銀行非本件當事人,法院自無由依原告片面之主張,判決『命第三人中國信託銀行圈存之60萬元應予解封,並返還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項60萬 元經中國信託銀行新莊分行返還,即於第1項之聲明中扣除 之』,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內容(見本件判決第12頁)。是以,本院於本件判決已依據前揭訴之聲明及相對人為範圍,對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訴訟標予以判決,並就相關部分為准駁之說明。故本件判決自無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為裁判之脫漏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至聲請意旨所指漏未裁判或審酌之事項,均經本件判決認定在案,已如前述,聲請人於本件判決後,再以相同事由聲請補充判決,此顯係聲請人自行錯誤解讀本件判決上開判決理由,是屬無據。而聲請人如對本件判決理由不服,依法應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主張,尚非得以聲請補充判決方式為之,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