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丘航、鄭梨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丘航 代 理 人 鄭梨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駿家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所為駁回聲請更正錯誤裁判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