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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被告
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翼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5,15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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