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鳳翼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5,15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