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即、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鳳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0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翼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5,15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