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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釩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翁正忠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吳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之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萬9,800元(見本院卷㈠第47頁),全部上訴之上訴利益亦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00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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