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6號原 告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4,627,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837元。扣除原告已繳39,907元,尚欠 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