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西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銘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