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4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華西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銘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2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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