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林鎮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323號 原 告 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被 告 陳彥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 號(臺灣設計研究院) 黃重蔚 陳文豪 鍾宜君 黃璟豐 被 告 方俊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被 告 鄭雅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告 呂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如附表一「起訴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㈠第9至10頁),嗣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將其訴之聲明第2項變更為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㈡ 第451頁、第343至347頁),經核原告所為僅係補充其請求 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之陳述,依首開法律規定,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二、被告呂玉玫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陳彥綸、黃重蔚、陳文豪、鍾宜君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開設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前邀請訴外人王川仁設計師帶觀眾瞭解興建於西元1952年之第一銀行所屬的倉庫蛻變成在地文旅,伊並於109年5月14日將該單元節目「【美式風】微旅行看設計 華山特色旅店【周石室內裝修設 計-王川仁】」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上傳至伊設於YouTube 之影音平台(網站連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LHUEg03gtc)。詎系爭影片上傳後,即遭「天成文旅-華 山町」旅店室內裝修設計案(下稱系爭設計案)之原設計團隊「TBDC 臺北基礎設計中心」(下簡稱TBDC)人員黃懷德 、黃鵬霖等人在渠等Facebook社群軟體發表聲明指摘伊公司「剽竊、很爛、很不道德」等語,進而引發其餘網友接連以不當言詞對伊公司聯合撻伐,被告等8人亦各別先後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處所及所述方式,發表如附表二「言論內容」欄所示之不當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然系爭影片上傳後,伊已於該影音平台影片說明欄位說明系爭影片係由王川仁設計師「帶大家去看」在地文旅,明確表示內容係屬導覽性質,並無刻意誤導大眾之虞;且系爭影片中王川仁設計師雖有以第一人稱進行介紹,然此僅屬於口語之說法,並非當然指稱自己是原設計作者,況且其亦有多次以第三人稱指稱設計作品,是系爭影片內容自始至終均無誤導、宣稱或主張系爭設計案係由王川仁設計師所設計。此外,伊並於影片上傳後之109年5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間,多次於設置影片平台下方及臉書留言澄清未違反著作權法,並強調拍攝空間當時之情狀讓大眾周知,請求所有人不應再為不實之指控及謾罵,惟被告等人未釐清事實,即恣意於網路發表不當之系爭言論,進而貶損社會大眾對於伊公司之評價,致伊公司名譽因而受有損害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求為判決: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陳彥綸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之前辯論(及提出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謂:伊首次接觸系爭影片係透過原告之臉書平台貼文介紹,當時貼文內並無原告所述「這次由王川仁設計師,帶大家看」等字眼,且系爭影片登打之字幕中有多次將設計師提及「我們」之字眼略不登打,該貼文之文末並有標示「周石室内裝修設計」及免付費諮詢電話,致伊觀看後曾一度認定王川仁設計師及周石設計團隊即為系爭設計案構想之創作者。但伊後來發現系爭影片有多處敘述均非系爭設計案構想之原創者資訊,甚至包含該案原創設計單位臺北基礎設計中心、業主天成飯店、中華民國室内設計協會、臺灣室内設計專技協會及設計師群等,事後亦分別針對系爭影片內容發出聲明澄清相關資訊。且經伊查證後,發現該貼文所載之諮詢電話亦為原告所屬,顯見原告係有意透過系爭影片之影音企劃剪輯技術與社群貼文之格式安排,企圖傳達錯誤之資訊内容予其讀者及觀眾,造成一般大眾有所誤認。因此,伊在個人臉書頁面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之言論除陳述事實外,也肩負提醒伊身邊朋友多加注意該媒體之行為及其媒體水準,故伊並無偽造相關言論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原告於本件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黃重蔚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之前辯論(及提出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謂:伊係於109年5月間在系爭設計案之原設計師Roy Huang之臉書貼文上,發現疑似大量假 帳號在其臉書洗版,意圖威脅嚇阻網友對原告公司之負面留言,因而對該版臉書帳號為Rocky Xia之對象留言如附表二 編號2之言論以回應網軍,該等言論並非係針對原告公司, 伊認為並無不妥。再者,針對此次事件相關單位亦有發出相關聲明澄清資訊,立 法委員吳思瑤女士也針對該事件表示 譴責,認定原告之相關作為足以影響社會大眾的認知,並確實侵害原創作者之權益,因此伊所為言論亦屬陳述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陳文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之前辯論(及提出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謂:原告上傳之系爭影片內容有多處足以使一般大眾在觀看影片時,混淆誤認王川仁設計師為系爭設計案構想之創作者。而原告身為公眾媒體,其所發表之訊息内容須接受公眾評判,此次爭議並已遭相關單位發出相關聲明澄清,亦見系爭影片內容確有其可議性。因此,伊於個人臉書上張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言論,係針對原 告在官網上發表要控告對其内容在網路社群上發表意見者之文章,及貼出調查局調查員名片的恐嚇行為所為,所述內容除陳述事實外,亦係對於此話題發表合理評論,並無偽造相關言論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原告所為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鍾宜君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之前辯論(及提出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謂:伊係因原告製作系爭影片內容之方式及其行銷方法,有誤導大眾將節目中之設計師當作系爭設計案之設計者之嫌,因而於個人臉書張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言論。而系爭影片之相關爭議均同其餘被告所述 ,且伊所為引用及言論,僅係在說明系爭影片内容及其網路行銷文案有誤導之處,並非係針對王川仁設計師之所有作品,該言論除陳述事實外,也肩負提醒伊身邊朋友多加注意該媒體之行為及其媒體水準,故伊並無偽造相關言論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黃璟豐以:伊僅係分享文章,且原告主張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言論,其文末應該是問號,亦即該言論僅係疑問 句,而非肯定句,故伊對原告並無任何毀謗其公司名譽之言語或意圖,原告本件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㈥方俊雄以:原告既自承其係全台最具規模之室內設計影音平台,且開設「微旅行看設計」節目,並將該單元節目即系爭影片上傳於YouTube影音平台公開播出,則系爭影片內容自 屬可受公評之事。又系爭影片中無論係其標題即「台北老建築新風貌 華山特色旅店 王川仁設計師」字樣之呈現方式,或是王川仁設計師在介紹系爭設計案理念種種時,均不斷以第一人稱之「我們」作為表達之過程,確實容易讓觀眾誤認為系爭設計案係由王川仁設計師所設計,故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6之言論內容性質上係屬事實陳述,亦為善意發表適當 評論,要無任何侵害原告社會評價之情事。再者,伊為該言論之前,均未見原告公司官網有就系爭影片為任何澄清內容;且伊之言論亦完全未針對系爭設計案之著作權人為何人作何評論,故原告指訴伊之言論有認為原告侵害原創設計單位臺北基礎設計中心著作權之意,顯與事實不符。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㈦鄭雅格以:有關系爭影片之爭議,業據「鏡週刊」報導相關實情略如「幸福空間日前播出介紹知名天成文旅華山町飯店,遭控涉嫌以移花接木手法,讓王姓設計師以18次第一人稱方式大談創作理念」,且由系爭影片說明欄可知,原告並無揭露系爭設計案原設計者及設計團隊之任何資訊,依常理判斷,系爭影片確有故意誤導一般民眾錯認王川仁設計師即為系爭設計案設計者之情,此亦為引發設計界及媒體界廣大質疑之原因。再者,系爭影片長達7分37秒,王川仁設計師於 介紹過程中卻僅有使用「他們」之第三人稱敘述手法2次, 而使用「我們」之第一人稱敘述手法高達18次,益徵原告有藉由拍攝手法及腳本之模糊言語,達其混淆閱聽者視聽之目的。又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7之言論,係轉載設計師群針對 本次爭議所發之聯合聲明後,再為意見表達,是伊係出於善意就本件可受公評之事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並為適當之評論,當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並與保護公共利益及合法利益有關,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且該言論內容實無語焉不詳及刻意羞辱原告之詞語,足認伊所為言論並無逾越必要之程度,自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所為本件請求自無理由。退步言,縱認伊之言論有侵害原告權利,惟伊並未於聯合報等平面媒體上發表與原告有關之言論,且平面媒體與數位媒體之閱聽群眾實不相同,故原告要求伊於聯合報等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顯非適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以 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㈧被告呂玉玫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㈢第16頁): ㈠原告於109年5月14日將其製作之系爭影片上傳至YouTube影音 平台(網站連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LHUEg03gtc)。 ㈡系爭影片所介紹之「天成文旅-華山町」的室內裝修設計(即 系爭設計案)是訴外人天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成公司)於106年3月14日以總設計費用新臺幣(下同)946萬8,000元委任「TBDC 臺北基礎設計中心」所設計,此有天成公 司109年9月15日函文暨所附渠等簽訂之空間專案設計委任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3至51頁)。 ㈢原告因受到「天成文旅-華山町」的邀請,並為履行原告提出 附件2所示「專案行銷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行銷服務合 約,見本院卷㈡第249-254頁),而與王川仁設計師以及「天 成文旅-華山町」合作拍攝系爭影片。 ㈣被告等人分別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處所及所述方式,發表如附表二「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言論。 ㈤「天成文旅-華山町」於109年5月29日發出內容如甲證4(見本院卷㈠第247頁)的聲明稿,有其網頁貼文截圖、聲明稿全 文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7、247、337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本身以及其上傳系爭影片之行為、製作系爭影片的內容與方式,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的商業行為,均屬可受公評之事: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 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不法係指無阻卻違法之情形而言,若權利之行使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縱加損害於他人,在未逾越正當權利行使之範圍內,亦不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⒉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查,原告自承其經營之商業模式係替設計師或設計公司製作影片行銷以賺取服務費用(見本院卷㈡第458頁),因受到「 天成文旅-華山町」旅店的邀請,並為履行與訴外人尚雲雄 泰國際有限公司所簽定之系爭行銷服務合約,而與前開訴外人公司指派來的王川仁設計師以及「天成文旅-華山町」合 作拍攝系爭影片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03-304頁),被告亦不 爭執前開事實(見本院卷㈢第16頁)。可知原告於109年5月1 4日將其製作之系爭影片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供公眾點閱瀏覽,是屬於自願涉入公眾領域的商業行為,原告公司亦屬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其行為與其本身,均屬可受公評的對象,且依前開說明,原告之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以,被告等人若是基於事實而對原告本身以及系爭影片表達意見,只要未達偏激不堪之程度,縱係負面評價或用詞較為尖酸刻薄,亦難認屬於不法侵權行為。 ㈡系爭影片的內容與呈現方式確實足以誤導不知情之觀眾以為「天成文旅-華山町」之系爭設計案為王川仁設計師或周石 室內裝修設計的作品,而使原設計者TBDC得不到應由其取得之評價與商機,原告對於前開情形難諉為不知: ⒈查,系爭影片片長共7分37秒,於影片中出現有關設計師的資 訊,有時是右側有「台北老建築新風貌華山特色旅店」、「王川仁設計師」的字樣,影片靠右下角有時出現「設計師王川仁周石設計」的字樣;系爭影片中旁白、女性主持人、王川仁設計師以及出現人物對話如下: 「【00:06~00:20】 旁白:由1950年代的舊銀行倉庫,改建成擁有臺北在地文化的特色旅店。不但將舊倉庫的建築元素巧妙的保留下來,入住也能感受到當年的文化歷史故事喔。 【00:25~01:23】 女主持人(下簡稱「女」):在進來這個空間之前呢,我剛剛有觀察一下周邊的環境,我發現它其實離華山非常的近,然後整體外型的建築風格,我覺得兩者也非常相像。 王川仁(下簡稱「王」):ㄜ…沒錯,這是一間五零年代的銀 行倉庫,它這個是二戰時期,剛興起的美式建築,那使用的是無樑板的建築。 女:什麼叫做無樑板阿? 王:您看到這邊,這邊都沒有所謂的樑,它是利用柱子去撐起它的樓板,那所以因為經過計算的情況,那所以說你會發現到它比我們平常的建築物裡面,還要多的柱子。 女:欸對耶,這個呢柱子是現在的建築裡面,很難看這樣的工法對不對? 王:沒有錯的。相對的,它們大門的圓拱型對稱造型以及金色的烤漆,那節省延續了我們樑柱的部分,也是有經手在再連續到我們的洗石子地坪。 【01:24~01:54】 女:我覺得這個金色的意象呢,你其實在整個空間、整個Lobby到處都可以看得到,包括我們現在身後的這個,該不會 裡面藏了很多錢吧,它是一個金庫對不對? 王:因為我們使用上的變更,那為了符合現在的法規,那所以說我們在這個裡面,實際上是一個消防水箱,那因為樓板的部分,無法承載它的重量,那所以說我們把它放在一樓,那也相對的就是把它做成一個金庫的造型。 女:是。 【01:55~02:40】 王:說到了造型,我們後面有一個金庫,保留下來的大門,那是我們很熱門的打卡點。 女:欸沒有錯,剛剛後面那個打卡亮點,其實我也去打過卡了,真的非常可愛,我好好奇它房間裡面到底長什麼樣子喔? 王:那我們一起去看一看吧。 女:房卡在哪裡,你看,其實呢,我剛剛已經先領了房卡,它的房卡超級可愛,它就是做得很像信用卡的感覺。 王:信用卡的一種樣子。 女:然後呢,這不會是要送給我的紀念品吧? 王:ㄜ…這個是我們的早餐兌換金幣,它延續了我們金庫的一 個概念、想法以及我們可以重複使用的一個環保概念在裡面。 女:哇~那迫不及待,我們現在趕快就進去房間看一下。 王:好,走吧。 【02:46~03:49】 女:我們進到房間裡了,現在看到的呢,是他們的三人房,不過你有發現嗎,裡面有一個方形的大柱子,它有點漏斗的感覺,但是呢,我到其他的房間看,又發現呢有些房間是圓形的柱子,為什麼有這些分別啊? 王:ㄜ…方形的部分,你通常會看到是在我們的靠窗的牆面的 房型,那就是屬於說,為了跟我們的牆面結合而造型的,那反而相對有些房間,你會看到在裡面有柱子,那那一些都是圓形的,因為這邊以前是金庫,所以說你可以在某些房型裡面,看到它有雙層的鐵窗,而這個鐵窗是只能由內向外推的,那也因為我們是屬於密閉的情況,所以說它有一些透氣孔,都有保留下來,然而它保留這個透氣孔,是為了使室內與室外的空氣跟濕度保持一個平衡的狀態。 女:誒~所以真的是可以看得到以前金庫的意象,還有呢當時歷史的遺跡在裡頭。 【03:50~04:33】 女:除了這些房間裡面使用的小物之外呢,我發現好像整個傢俱,是不是那個線條也有點不一樣? 王:ㄜ…沒有錯的,ㄜ…我們現在看到化妝桌這邊,它是利用我 們現在旁邊的窗戶的窗簾,設計出了一個它的華字,我們這邊叫華山町,那所以說第二個,我們電視牆這邊,它上面一個象形文字的山字,然後再過來,我們最左邊的一個衣架,這邊就呈現出了我們一個町字,然而它裡面還有一個小巧思就是,我們老一輩的有說有土斯有財,所以說我們在田裡面,櫃子打開來,你會看到我們的金庫。 女:誒~在那裡。 王:沒有錯。 【04:34~05:12】 總監趙芝綺:當初我們其實在設計天成文旅的時候,其實是希望打造一個旅館主題體驗,那我們透過在地文化跟歷史的結合,來打造整個主題,當初這裡是1952年蓋的一個銀行的倉庫,那我們看到這個案場覺得美術無樑板的建築其實在現在,其實非常少見,所以我們秉持著一個保持大於開發的這樣的精神來介紹給國內外的旅客,讓他們可以體驗到不同的歷史文化跟一個藝文上的結合,來到飯店不只是住一晚,我們還結合了硬體的設計跟軟體的服務,讓所有的旅客可以帶走滿滿的回憶。 【05:25~06:41】 女:所以設計師,我們剛剛一路從房間看來,我覺得一個老建築呢,可以保持著這個復古的原汁原味,但是又注入新的生命,非常不容易,接下來我們終於可以來到他們的餐廳,好好的坐下來品嚐美食了。 王:嗯沒錯,這間餐廳它使用的是英式的復古酒吧的風格,然後帶入一些Artdeco的元素。 女:英式復古是有什麼樣的元素? 王:英式復古的元素,它有運用了一些線板以及一些深色系色調的一些顏色,然而它也融合了一些Artdeco的元素在裡 面,所謂Artdeco的話,它有一些黑白的馬賽克拼貼以及一 些金色的線條元素,那然而這些金色線條元素,像我們的燈具以及天花板還有吧台後面的一些層板這些都有運用到這些的金色元素,然後還有相對的,在於我們的這個金塊,還有樓上房間裡面的一些金色的一些傢俱,那它們串連了所有的一個金色概念在裡面,那以及後面我們用金幣貼出來的一個馬賽克造型的企業代理人。 女:對,就等於說它其實金色在這個空間裡面,有一個很低調,但是又呈現出來一個奢華的感覺。 王:沒有錯。 【06:42~07:29】 女:但是呢,還有一個特色美食,也是你到這邊一定要吃的,就是在這麼復古的英式的氛圍底下吃著日式的火山卷,我覺得非常的厲害,那麼呢在這空間裡面呢,我彷彿也有一種好像穿越時空回到過去的感覺。 王:沒有錯,其實他們能夠把這種舊建築然後融合到現在的使用方面,其實是非常不容易的,其實像以前我們要到臺南才能夠感受得到一種這種復古的建築,那想不到現在也能夠在臺北就能夠感受到這樣的一種老式建築的一種風格在裡面,那相對的,他們也能夠把企業形象跟週邊商品也全部融合了在這整間的飯店裡面,所以說讓我覺得是非常的不可思議。 【07:31~07:36】 旁白:想了解更多微旅行看設計的資訊,請上幸福空間網站搜尋。」 等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影片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暨系爭影片截圖可參(見本院卷㈢第16-21、25-29頁)。 ⒉觀上開系爭影片內容,固然沒有直接宣稱王川仁設計師即為系爭設計案之設計師,惟其亦未明確介紹或稱呼王川仁設計師僅為導覽之主持人。又系爭影片中僅出現「王川仁設計師」及「設計師王川仁周石設計」之設計師與團隊資訊,並未介紹系爭設計案的真正的設計團隊TBDC,亦無任何TBDC相關資訊;且於全長7分37秒的影片中,前6分41秒王川仁設計師多使用第一人稱的「我們」對於系爭設計案的設計理念、概念與創意侃侃而談;直到6分42秒後,才改以「他們」稱之 。系爭影片之客觀上呈現手法確實容易使不知情之觀眾將影片所拍攝到「天成文旅-華山町」的系爭設計案室內裝修設 計成果與「王川仁設計師」或「周石設計」連結,而誤認系爭設計案之設計者為王川仁設計師與「周石設計」的團隊,而完全沒有想到系爭設計案原設計者為TBDC。TBDC付出勞力與心智所成就的系爭設計案成果,縱使得到受誤導之觀眾欣賞與喜愛,渠等之正面評價、讚美,以及可能隨之而來的委託設計案商機及經濟利益,在此情況下都無法正確地由TBDC收穫,而會由系爭影片中唯一露出資訊的王川仁設計師拾取。 ⒊再參酌原告自承其經營之商業模式係替設計師或設計公司製作影片行銷以賺取服務費用,又系爭影片為原告履行系爭行銷服務合約的成品之一,均如前述(見前三、不爭執事項㈢以及四、㈠、⒊)。系爭影片本帶有使王川仁設計師與其團隊 名稱露出以增加接觸潛在客戶之商業目的,是以,原告對於系爭影片呈現手法有誤導觀眾對於設計者之認知之效果,以及此誤導可能造成商機以及經濟利益流向不同的情形,自難諉為不知。 ⒋原告固稱其於系爭影片之說明文案有載明系爭影片是「由王川仁設計師『帶大家去看』在地文旅」,已經表明導覽性質, 並無誤導大眾之虞云云(見本院卷㈢第91頁)。然查,被告否認原告前開主張,並辯稱原告最早對於系爭影片之說明文案並無「由王川仁設計師『帶大家去看』」等字眼,其原文案 為「#微旅行看設計,彷彿穿越時空回到1950年代,保留了當時歷史的遺跡,使每一處都很有歷史味道。#周石室內裝修設計0000-000000分機24098#特色旅店」,後改為「#微旅 行看設計,這次由王川仁設計師帶大家去看興建於1952年第一銀行所屬的倉庫蛻變而成的在地文旅。#周石室內裝修設計0000-000000分機24098#特色旅店」(見本院卷㈡第6-7頁 ),有原告於社群網站中分享系爭影片時曾有不同文案之截圖比較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3頁)。參酌被告陳彥綸於109年 5月30日分享系爭影片時,系爭影片之標題係「【工業風】 台北老建築新風貌-華山特色旅店【周石室內裝修設計-王川 仁】」等情,有經公證之陳彥綸臉書頁面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477頁),嗣後原告方改為「【美式風】微旅行看 設計 華山特色旅店【周石室內裝修設計-王川仁】」,被告 稱原告對於系爭影片之文案經過修改等語,可以採信;原告主張於109年5月14日上架系爭影片時,已經載明「由王川仁設計師『帶大家去看』在地文旅」等文字云云,自難遽信。退 步言,縱原告於109年5月14日上架系爭影片時已經載明前揭文字,該文字仍未指明王川仁設計師僅為導覽者,難認系爭影片呈現手法造成的誤導效果可以因此除去。 ⒌原告又稱王川仁設計師於系爭影片使用第一人稱導覽,是為了營造幽默、輕鬆的整體氛圍,且王川仁設計師講「我們」有時是指飯店方而言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43、361-372頁)。惟錯誤使用第一人稱,難認與幽默、輕鬆有關連性;且查,系爭影片並沒有介紹王川仁設計師為「天成文旅-華山町 」之代表人(詳如前⒈所述);再者,「天成文旅-華山町」 知悉系爭影片公開播送引起爭議後,於109年5月29日發出聲明稿(見本院卷㈠第107、247、337頁),其強調自己係於10 9年3月5日接獲原告採訪邀約,經溝通確認並經現場勘查後 ,由原告擬出拍攝腳本,「於拍攝影片的腳本文字中,「有關本飯店(指「天成文旅-華山町」)的設計皆以第三人稱『 他們』來代稱,由主持人與設計師還有飯店品牌行銷,共三位來介紹本飯店的設計與客房及餐飲的特色..」,遂正式展開拍攝工作,「唯節目(指系爭影片)播出後,本飯店發現其播出的影片當中,有部分的影像搭配文字及對白,與原先確認之腳本有出入..」等語,此有聲明稿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107、247、337頁),「天成文旅-華山町」已經否認有要求或同意原告讓王川仁設計師以第一人稱代表飯店方,原告稱王川仁設計師講「我們」有時是指飯店方而言云云,自不可採。 ㈢茲就被告各人之言論,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侵權行為,分述如下: ⒈被告陳彥綸、黃重蔚、陳文豪、鍾宜君、黃璟豐、方俊雄、鄭雅格等7人部分: 承前,原告為履行系爭行銷服務合約,所製作行銷王川仁設計師的系爭影片,其內容與呈現方式確實足以誤導不知情之觀眾以為「天成文旅-華山町」之系爭設計案為王川仁設計 師或周石室內裝修設計的作品,而使原設計者TBDC得不到應由其取得之評價與商機,設計作品吸引到觀眾的商機反而導向王川仁設計師,不僅傷害原設計者TBDC之經濟利益,更斲削室內設計行銷市場傳達正確設計者資訊的標準;原告並自承於系爭影片爭議發生後,確實有於網站貼出訴訟文件與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之名片照片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53頁)。 被告陳彥綸、黃重蔚、陳文豪、鍾宜君、黃璟豐、方俊雄、鄭雅格等7人基於前開事實,因不認同原告上開以系爭影片 誤導觀眾的行銷手法,或不認同原告於爭議發生後不反躬自省,倒以訴訟試圖使評論者噤聲之手段,而發表「幸福空間就是一個沒有水準的媒體」、「整個行為真的是非常可恥」、「爛媒體」、「誤導視聽」、「好訟背德」、「對阿,抵制不良媒體與盜用設計的不良設計師。」、「幸福空間赤裸裸的剽竊」、「幸福空間「天成文旅-華山町」影片中標題會誤導了所有觀看節目的粉絲們!」、「手法太粗糙了」、「#說好的幸福呢 #一點都不幸福」、「如果,連媒體都大 肆的剝削設計師的心血,那未來台灣的設計業,要怎麼發揚光大,全部都用『偷』的就好。」、「把原創的設計,直接介 紹成有和不幸福空間簽約的人」、「不僅看到媒體為了追求利益的醜陋,更看到不幸福空間是如何糟蹋設計、不尊重設計師~希望可以讓更多人知道,不幸福空間只是用利益包裝的n流媒體」等同時涉及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之言論,就事 實陳述部分核均與事實相符,難認有何不實;就意見表達部分,審酌原告公司屬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其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以被告等人上開用詞雖較為尖酸刻薄,但尚難認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應認上開被告7 人屬對於被告以及系爭影片所衍生爭議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渠等行為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呂玉玫部分: 被告呂玉玫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答辯書狀;然依其他被告提為證據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 第25581號、第32283號、第31374號不起訴處分書,呂玉玫 辯稱:伊係玉霖建設董事長,業務內容為室內設計。與告訴人幸福空間公司不認識。伊在臉書繕打並發表附表二編號8 之文章,是在回覆朋友之打發性留言。至於「不是王就不是王」是強調華山町旅店設計師不是姓王;「是王八蛋就是王八蛋」的措辭是當下反應,但已經忘記為何有這樣的反應,事後覺得確實措辭不當,但並未指名道姓;「有這麼多時間對抗大眾的反彈,硬坳,強詞奪理」等詞也沒有針對任何人,但整段文章是在表達系爭影片中,將姓王的設計師帶到飯店並介紹,但飯店原設計師竟然不知道這件事情,原設計師對於這種會誤解之事情很反彈。伊看到有朋友針對此事在臉書留言,當下有共鳴故在臉書發文,並沒有針對任何人,更非針對原告,絕無妨害名譽之犯意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0頁 )。查,呂玉玫所發表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言論全文確實並 未指明原告之名稱,不像前開7名被告之言論,或直接於言 論中指明「幸福空間」,或於言論中有提到其所評論對象為「媒體」,難認呂玉玫言論中所述「王八蛋」是在指原告,自無以此侮辱原告可言。原告主張被告呂玉玫有以「王八蛋」侮辱原告之侵權行為,核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8人不法侵害其名譽,為不足取。 從而,原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一: 起訴聲明 變更後聲明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示;及各別被告所屬設計公司及個人臉書頁面上公開發布「本人承認具有侵害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之言論,特此聲明並為道歉之表示」。 三、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各於附表三所示報紙、被告個人臉書頁面依附表三所示方式及內容刊登道歉啟事。 三、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時間(民國)/發表言論處所 言論內容(底線部分為原告主張侵害其名譽之言詞) 原告主張左欄言論屬侵權行為之理由(見本院卷㈢第96-101頁) 1 陳彥綸 於109年5月30日上午12時45分,在其個人名為「陳彥綸」之Facebook臉書引用「【美式風】微旅行看設計 華山特色旅店【周石室內裝修設計-王川仁】」(下稱系爭影片),並撰擬右列之言論。 幸福空間就是一個沒有水準的媒體,好幾次工作上看到,就是無限唾棄,被質疑幾天後,剛剛一小時前又繼續故意分享,整個行為真的是非常可恥。 非純粹評論系爭影片,屬於謾罵原告且尖酸之言論。 2 黃重蔚 於109年6月1日在「TBDC 臺北基礎設計中心」之人員名為「Roy Huang」Facebook臉書所發表之貼文下留言右列之言論。 @Huang Rocky Xia 你好好等著,爛媒體槍手護衛軍喔。 非純粹之評論,而以「爛媒體」指摘原告。 3 陳文豪 於109年6月5日下午22時24分,在其個人Facebook臉書引用「《幸福空間事件之設計界在怒什麼?》設計師群聯合聲明」(下稱設計師群聯合聲明),並撰擬右列之言論。 倒行逆施,不思進取。顛倒黑白,誤導視聽。好訟背德,莫此為甚。你要戰,便來戰。 非純粹評論系爭影片,而謾罵原告不具有道德。 4 鍾宜君 於109年6月2日上午12時08分,在其個人臉書更新其大頭貼並引用設計師群聯合聲明貼文之留言處,撰擬右列之言論。 對阿,抵制不良媒體與盜用設計的不良設計師。 非純粹合理評論系爭影片,是空泛謾罵原告。 5 黃璟豐 於109年6月2日在其Facebook臉書引用設計師群聯合聲明,並撰擬右列之言論。 幸福空間赤裸裸的剽竊(對於此句句尾有無「?」乙節,兩造仍有爭執) 指摘「原告」有「剽竊」行為,係不實之事實陳述。 6 方俊雄 於109年6月3日在其個人Facebook臉書撰擬右列之言論。 幸福空間「天成文旅-華山町」影片中標題會誤導了所有觀看節目的粉絲們!還真以為是?王設計師所精心設計,手法太粗糙了,曾被CNN評選為「全球九大城市地標」的《陶朱隱園》下一集整組攝影團隊,直接拉到那邊再搭配好一位阿貓阿狗說這是他設計的,我想說找原創出來有這麼難嗎?https://reurl.cc/L3DmmK #說好的幸福呢 #一點都不幸福 「手法太粗糙」屬於不實之事實陳述,以「一點都不幸福」連結原告亦減損原告名譽。 7 鄭雅格 於109年6月2日下午20時08分,在其個人Facebook臉書引用設計師群聯合聲明,並撰擬右列之言論。 如果,連媒體都大肆的剝削設計師的心血,那未來台灣的設計業,要怎麼發揚光大,全部都用「偷」的就好。不,這比偷更可惡,直接貍貓換太子,把原創的設計,直接介紹成有和不幸福空間簽約的人。還在硬拗說,我沒有那個意思~不僅看到媒體為了追求利益的醜陋,更看到不幸福空間是如何糟蹋設計、不尊重設計師~希望可以讓更多人知道,不幸福空間只是用利益包裝的n流媒體,不要再看囉! 非單純評論系爭影片,內容中多處空泛謾罵。 8 呂玉玫 於109年6月7日在「TBDC 臺北基礎設計中心」之人員名為「Roy Huang」Facebook臉書所發表之貼文下留言右列之言論。 不是王就不是王,是王八蛋就是王八蛋……,有那麼多閒時間對抗大眾的反彈,硬拗,強詞奪理……。 係直接侮辱原告為「王八蛋」。 附表三: 編號 被告應為道歉訴之聲明 1 被告陳彥綸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寬5公分×長7公分)、中國時報報頭下(寬6公分×長7.8公分)、自由時報報頭下(寬9.2公分×長4.5公分)、蘋果日報報頭下(寬4.4公分×長6.6公分),刊登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20號之登道歉啟事;及被告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alan.chen.79274)上公開發布以下內容:「茲本人陳彥綸於網路上透過Facebook散布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4日上傳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實言論,致造成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上之傷害,本人特此向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致歉,並對相關文章之發布而產生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 2 被告黃重蔚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寬5公分×長7公分)、中國時報報頭下(寬6公分×長7.8公分)、自由時報報頭下(寬9.2公分×長4.5公分)、蘋果日報報頭下(寬4.4公分×長6.6公分),刊登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20號之登道歉啟事;及被告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roy.huang1)上公開發布以下內容:「茲本人黃重蔚於網路上透過Facebook散布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4日上傳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實言論,致造成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上之傷害,本人特此向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致歉,並對相關文章之發布而產生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 3 被告陳文豪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寬5公分×長7公分)、中國時報報頭下(寬6公分×長7.8公分)、自由時報報頭下(寬9.2公分×長4.5公分)、蘋果日報報頭下(寬4.4公分×長6.6公分),刊登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20號之登道歉啟事;及被告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wenhao.chen.7)上公開發布以下內容:「茲本人陳文豪於網路上透過Facebook散布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4日上傳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實言論,致造成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上之傷害,本人特此向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致歉,並對相關文章之發布而產生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 4 被告鍾宜君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寬5公分×長7公分)、中國時報報頭下(寬6公分×長7.8公分)、自由時報報頭下(寬9.2公分×長4.5公分)、蘋果日報報頭下(寬4.4公分×長6.6公分),刊登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20號之登道歉啟事;及被告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上公開發布以下內容:「茲本人鍾宜君於網路上透過Facebook散布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4日上傳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實言論,致造成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上之傷害,本人特此向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致歉,並對相關文章之發布而產生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 5 被告黃璟豐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寬5公分×長7公分)、中國時報報頭下(寬6公分×長7.8公分)、自由時報報頭下(寬9.2公分×長4.5公分)、蘋果日報報頭下(寬4.4公分×長6.6公分),刊登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20號之登道歉啟事;及被告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fref=search&_tn_=%2Cd%2CP-R&eid=ARAXtGYCyozpok7mHcdWmq85VbaoYC-CQPjdGqbmxR_dNZtNhWJ3nfFtLkBoXibbGWscQmaj1H14)上公開發布以下內容「茲本人黃璟豐於網路上透過Facebook散布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4日上傳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實言論,致造成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上之傷害,本人特此向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致歉,並對相關文章之發布而產生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 6 被告方俊雄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寬5公分×長7公分)、中國時報報頭下(寬6公分×長7.8公分)、自由時報報頭下(寬9.2公分×長4.5公分)、蘋果日報報頭下(寬4.4公分×長6.6公分),刊登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20號之登道歉啟事;及被告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0000000000000000&set=basw.AboBxgi9wXu8DvOU78P9LWKn31JvKYwMg7boZtsJOKCbtDhX0NnyupZSGnLd8yUoRaOfoYh2f6tOIm_Wq15QU30z9AyZJpBcBMMGqw6v651dDyxTpz0xsO92iH7mKeQ3sDNsoGF0yHqQXc2FCV32Hu1Nbdk55QLbdgb4CUuFu5nzGhuL3D1T91do5wsUPvMpuvTPn0cvT_r3qC2n6Ffqc9x.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ype=1&opaqueCursor=AbpL6ExpvtMFTwK2zhZEinwqUbESNhbHMVZ6_zk89_Rf6DIbcZq4TdpMMNqsq3Ujr_KFv06EyFcZnR104VXB7JuqJRzcWBtfvGdXDNSvqLnRzA20fk0FE8BwZZxQsK8K862jBxRRDOzEV6SprN36gk82iz6TEXuTJS184Lb2Obsgal4T_SfKHif648RpkeFiHQW4wo_BefKn7r0SS0XsCSWvonksJSoM60YHscCgog7jTkaks0xrIVwjh2eGwcAy_IKQxNgWdizSWkPemvJAJCc98EC3bBj5Kg5OYDwrOuUbxsZwbv6zzHjnLyBqtrUFxm0wXqPPTqiOBC480_RLBirPg_A_D8WUmUeNJ0AYHx3m1hBiE3MW2TpgeuXse7MoVUnF6tz7A2_8cjS6NGyG2WBa7gwNM41Wjl7uAvft6ZVkTRcyVV2GftAp9IChUBpf4KjcNp33BdmJmSLg&theater)上公開發布以下內容:「茲本人方俊雄於網路上透過Facebook散布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4日上傳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實言論,致造成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上之傷害,本人特此向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致歉,並對相關文章之發布而產生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 7 被告鄭雅格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寬5公分×長7公分)、中國時報報頭下(寬6公分×長7.8公分)、自由時報報頭下(寬9.2公分×長4.5公分)、蘋果日報報頭下(寬4.4公分×長6.6公分),刊登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20號之登道歉啟事;及被告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yaco.cheng)上公開發布以下內容:「茲本人鄭雅格於網路上透過Facebook散布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4日上傳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實言論,致造成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上之傷害,本人特此向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致歉,並對相關文章之發布而產生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 8 被告呂玉玫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寬5公分×長7公分)、中國時報報頭下(寬6公分×長7.8公分)、自由時報報頭下(寬9.2公分×長4.5公分)、蘋果日報報頭下(寬4.4公分×長6.6公分),刊登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20號之登道歉啟事;及被告個人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上公開發布以下內容:「茲本人呂玉玫於網路上透過Facebook散布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4日上傳之『微旅行看設計』節目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實言論,致造成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上之傷害,本人特此向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致歉,並對相關文章之發布而產生所有不便及困擾深表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