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立宏、王雍文、范席綸、曾潔慧間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3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立宏、王雍文、范席綸、曾潔慧間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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