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立宏、王雍文、范席綸、曾潔慧間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