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高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64號 上 訴 人 高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佩彌翁酒窖有限公司、葉志堅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就本訴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580元 ,就反訴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元,是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081,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