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64號
- 上訴人
- 高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佩彌翁酒窖有限公司、葉志堅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就本訴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580元,就反訴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元,是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081,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