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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金樹
被告
捷豐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珠
法定代理人
陳忠旺
法定代理人
王一川
法定代理人
陳蕭玉珍
被告
王一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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