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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6號

109年度救字第43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陳曾輝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張德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六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原告起訴時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3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向受訴法院為之,且當附隨本案而為判斷,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亦應一併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0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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