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託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崔懋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0號 上 訴 人 崔懋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文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紀文清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80號請求返還委託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9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