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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劉宇霖

  • 當事人
    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何榮華黃怡惠潘淑惠發明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7號 原 告 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卓詠堯律師 被 告 何榮華 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律師 被 告 黃怡惠 潘淑惠 發明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玉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金郎 被 告 孫秋菊 訴訟代理人 王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及附表二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4587號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一之「被告」欄及附表二之「當事人」欄 第二列 被告黃怡惠 被告黃金郎 第四列 被告發明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黃怡惠 第五列 被告黃金郎 被告發明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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