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劉宇霖
- 當事人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何榮華、黃怡惠、潘淑惠、發明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7號 原 告 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卓詠堯律師 被 告 何榮華 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律師 被 告 黃怡惠 潘淑惠 發明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玉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金郎 被 告 孫秋菊 訴訟代理人 王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及附表二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4587號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一之「被告」欄及附表二之「當事人」欄 第二列 被告黃怡惠 被告黃金郎 第四列 被告發明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黃怡惠 第五列 被告黃金郎 被告發明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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