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喜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6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晏莙 被 告 喜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芳鎂 被 告 何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喜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鵲公司)於民國107年9月26日邀同被告沈芳鎂、何錟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以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為限額,就 被告喜鵲公司對原告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喜鵲公司於104年8月2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共計6,360,000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1.63%(借款日為年率3%)按月計付,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 履行,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喜鵲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借款僅依約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最後繳息日,尚欠原告本金合計4,381,9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是原告應得請求被告喜鵲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沈芳鎂、何錟光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549,500 104年8月26日至109年8月26日 425,600 109年3月6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20,500 104年8月26日至109年8月26日 790,400 109年3月6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917,000 104年8月28日至109年8月28日 733,600 109年3月6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703,000 104年8月28日至109年8月28日 1,362,400 108年12月28日 前開本金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430,500 104年9月8日至 109年9月7日 344,400 109年2月7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799,500 104年9月8日至 109年9月7日 639,600 109年2月7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329,000 104年9月21日至109年9月21日 30,073 109年3月5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611,000 104年9月21日至109年9月21日 55,849 109年3月5日 前開本金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