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明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炯宏、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張陸生
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52號 原 告 明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炯宏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陸生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宋明潭律師 被 告 台灣陸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士郡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被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建隆,嗣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變更為張陸生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109年10月6日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關貿公司於109年6月19日股東常會因股務代理疏失漏未分派徵求委託書選票,致原告無法行使投票權,係改選董事決議將能計算之委託書表決權不予計算,為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撤銷股東會有 關董事選舉之決議,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關貿公司於109年6月19日股東常會第6案有關被告台灣陸地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地公司)所派代表人李忠良當選第9 屆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並改由原告當選董事等語,足見本件涉及董事身分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關貿公司、陸地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可參,因涉及董事資格爭議之團體(被告關貿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揆諸前揭規定,被告2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由共同管轄法院 即被告關貿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