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傅輝東、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被 告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間與原告簽訂買賣合約書(下 稱系爭買賣合約),向原告購買「富多拿XSDynamis(M002—2 A)GSET婦科專用套組」及「星特拉薇薇電波系統專用治療探頭TIP」,並約定由原告出借「Viveve薇薇電波系統(含外 出箱)」一台予被告使用,約定借用期間為「星特拉薇薇電波系統專用治療探頭TIP」第1次交貨日起12個月内,原告已 於107年4月10日交付「Viveve薇薇電波系統(含外出箱)」予被告使用;被告另向原告借用「ENERJETSYSTEM」一台( 下與Viveve薇薇電波系統(含外出箱)合稱系爭設備,詳細數量、序號如附表所示)使用,原告已於107年6月20日交付予被告使用。詎被告於107年11月30日突然停業倒閉,並已 捲款潛逃,原告為系爭設備所有權人,兩造就系爭設備成立使用借貸關係,「Viveve薇薇電波系統(含外出箱)」之借用期限已於108年4月9日屆至,另原告將「ENERJET SYSTEM 」借予原告,係作為營業目的使用,雙方雖未約定借用期間,然被告已停業,不知所蹤,應可認被告已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被告已無繼續占用系爭設備之正當權源,應即返還系爭設備予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中段,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設備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明。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買賣合約書、出貨單、借貨單、被告營業處所現場照片、網路新聞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53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經審核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核與所述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470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於系爭買賣合約第12條第2項第3款約定(本院卷第20頁)被告借用「Viveve薇薇電波系統(含外出箱)」之期間為自買賣標的B即「星特拉薇薇電波系統專用治療探 頭TIP」第1次交貨日起12個月內,原告已於107年4月10日交付「Viveve薇薇電波系統(含外出箱)」予被告使用,有借貨單附卷為憑(本院卷第25頁),依約借用期限已於108年4月9日屆滿;另兩造就「ENERJET SYSTEM」成立未定期限之 使用借貸關係,而被告診所已停業,被告不知去向,依原來使用借貸契約關係所預定之營業用目的,被告顯無繼續使用之可能,推定被告已使用完畢,又被告並無其他占用系爭設備之權利,則原告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設備,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設備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相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