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23號
- 原告
- 三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仁律師
- 被告
- 大玄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屏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具狀追加請求,關於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7萬5,000元(計算式:200 萬元+300萬元+157萬5,000元=657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14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6,342元,原告應再補繳1萬9,800元(計算式:6萬6,142元-4萬6,342元=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