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玄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蓮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三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欽
- 訴訟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 元(計算式:873,497元+701,503元=1,5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