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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24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佳薇

原告
廖素爭
被告
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34,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植被告上開事務所所在地之地址為「中山區」,並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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