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24號
- 原告
- 廖素爭
- 被告
- 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34,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植被告上開事務所所在地之地址為「中山區」,並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