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王怡雯、台灣華東實股份有限公司、董宗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34號 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雯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台灣華東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宗珊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林貴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具狀擴張聲明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928元及遲延利息,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43,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10,350元,尚應補繳5,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