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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宇霖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慶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嘉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7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