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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4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高鏗燦
上訴人
高鏗輝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兼法定代理

人 高清雲

高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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