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62號
- 原告
- 鴻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宇
- 訴訟代理人
- 郭上維律師
- 被告
-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字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9年7月6 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