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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政緯
被告
蘇子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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