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進駐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崇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77號 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 訴訟代理人 林亞璇 魏良益 曹世寧 劉書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㈠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42,085元,尚欠 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㈡原告訴訟代理人魏良益應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未據合法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