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77號
- 原告
-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崇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亞璇
魏良益
曹世寧
劉書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
㈠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42,085元,尚欠 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㈡原告訴訟代理人魏良益應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未據合法提出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