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42號
- 原告
- 張兆定
- 訴訟代理人
- 黎銘律師
- 被告
- 倫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紹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土地分租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復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