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麗如、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釧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