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
- 原告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子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仲翔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佩佩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奕賢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傳芳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王玲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