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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複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告
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王玲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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