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複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王玲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