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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林瑋桓

  • 當事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4號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複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王玲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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