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金鵬、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5號 原 告 王金鵬 被 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09年7月3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33 至136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137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39頁)及答詢表(見本院卷第141、142頁)等資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