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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原告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辰信資訊有限公司、黃中佑、黃莉雯、鍾秀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29,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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