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劉文龍、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周彙強、共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7號 原 告 劉文龍 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周彙強 上2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