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孫慶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貝里斯商河馬生活有限公司(下稱貝里斯商河馬公司)、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盧素梅、江正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被告貝里斯商河馬公司、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盧素梅、江正風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9,997元,及其中貝里斯商 河馬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盧素梅、江正風自聲明上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709,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