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
    陳禾穎

  • 原告
    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44號 原 告 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穎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易宇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9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周慈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