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鴻鼎資訊有限公司、謝宗佑、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83號 反 訴 原告 鴻鼎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余政憲律師 反 訴被告 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