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83號
- 反訴原告
- 鴻鼎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佑
- 訴訟代理人
- 余政憲律師
- 反訴被告
- 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1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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