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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林維斌
  • 法定代理人
    謝宗佑、林志誠

  • 原告
    鴻鼎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83號 反 訴 原告 鴻鼎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余政憲律師 反 訴被告 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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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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