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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83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維斌

反訴原告
鴻鼎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余政憲律師
反訴被告
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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