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188號
- 原告
- 蘇郁青
- 被告
- 王全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全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裁判要旨:原告蘇郁青主張被告王全華對其提告、辱罵、恐嚇、傷害,應該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雖然有理由,但是被告王全華依民法第197 條規定提出時效抗辯,審酌原告蘇郁青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時效,所以本院判決原告蘇郁青敗訴。
二、原告主張:原告蘇郁青於民國104 年間任職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地產公司),被告王全華因辦理退購馬來西亞房產事宜,心生不悅,對蘇郁青提出民、刑事訴訟,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對蘇郁青辱罵、恐嚇、傷害,造成蘇郁青必須出庭,受有往返台南台北的車資損失計新台幣(下同)16,392元、工資損失計18,326元、精神損失計600,000元。蘇郁青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法院判決王全華應給付蘇郁青損害賠償合計634,71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王全華否認有對蘇郁青恐嚇,該段言詞只是開庭時回覆法官的訊問的內容,並非恐嚇蘇郁青;至於涉嫌公然侮辱部分,經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另蘇郁青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罹於二年時效。基於前開理由,應該駁回蘇郁青的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四、法院的判斷:
(一)查王全華於104 年間,因投資不動產,與亞太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相認識,二人嗣因馬來西亞房產退購事宜發生爭執,王全華對蘇郁青提出民、刑事訴訟。王全華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431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時,於105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開庭,於庭訊過程,王全華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當庭對蘇郁青恫稱:「這件事情拖了快2 年了,我被這件事搞得……快要去殺人了,我真的要跑到你家去殺人」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事恐嚇蘇郁青,蘇郁青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等事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判決處王全華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又蘇郁青指控王全華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辱罵、恐嚇、傷害蘇郁青,其中公然侮辱部分經蘇郁青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254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
(四)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亦有明文。
(五)查蘇郁青主張王全華對其提告、辱罵、恐嚇、傷害,應該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只要處理恐嚇這部分),固然有其依據。但是王全華依民法第197 條規定提出時效抗辯。審酌蘇郁青主張王全華對其侵權行為的時間點在105 年1 月15日起至106 年5 月22日止,但是蘇郁青遲至109 年5 月2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本院是在109 年5 月29日收文,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證),已經超過二年的時效。因此王全華就「蘇郁青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時效之抗辯,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王全華可以拒絕賠償。
五、基於以上理由,蘇郁青主張王全華對其提告、辱罵、恐嚇、傷害,造成其受有車資、工資、精神等損失,應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然有其依據,但是王全華依民法第197 條規定主張時效抗辯,審酌蘇郁青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時效,所以本院判決駁回蘇郁青的起訴。蘇郁青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雙方當事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的其他證據,經本院審酌之後,認為對於本判決結果沒有影響,不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蘇郁青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附 表 : │├──┬───┬───────────────────┤│編號│時間 │ 行 為 │├──┼───┼───────────────────┤│ │105 年│以單媽為暱稱,在網路上發表「要告亞太國││ │ 1 月│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先││ │ 15 日│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當││ 一 │ │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總覺得業務員││ │ │從頭到尾都在騙我,…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 │ │率風險,(全部都沒有充分的告知我)…(││ │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之││ │ │言論。 │├──┼───┼───────────────────┤│ │105 年│以全華為暱稱,在網路上發表「業務員:蘇││ │ 3 月│郁青《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ps:││ │ 14 日│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收到:不起訴處分││ 二 │ │書,上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身分││ │ │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坑殺我,很多事都││ │ │未告知我,…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 │ │該),被蘇女不誠實,弄得三輸…」之言論││ │ │。 │├──┼───┼───────────────────┤│ │105 年│在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對蘇郁青││ 三 │ 12 月│恫嚇稱「這件事情拖了快2 年了,我被這件││ │ 23 日│事搞得……快要去殺人了,我真的要跑到你││ │ │家去殺人」等語」。 │├──┼───┼───────────────────┤│ │106 年│以希望為暱稱,在網路上發表「業務員:蘇││ │ 4 月│郁青《聖經上所說的:惡人》…這個大家如││ │ 6 日│果有看到千萬要小心這個惡女人,亞太國際││ │ │地產公司的惡人房仲女業務員:蘇郁青《台││ │ │南人》在詐騙加吸乾你的辛苦血汗錢…《蘇││ │ │女業務員的鬼詐的舌頭=話術,我被詐騙了││ │ │》…亞太國際地產公司3 人有事先安排好的││ │ │詐騙我的錢,加上我簡直就是被3 人綁架《││ │ │2 男加1 蘇女,亞太業務員》、蘇惡女他們││ │ │就是:《聖經上說的,人們鬼詐的舌頭》加││ │ │上半哄半騙的英文契約裡面有重大陷阱和3 ││ │ │人《惡意隱匿》、賤人有收我的爛壞黑心服││ │ │務費,祝妳早日拿去當妳的最後棺材費,可││ │ │惡的賤人、妳賤人應該是從我還沒有要簽約││ │ │之前,賤人就應該要主動全部的告知我、蘇││ │ │郁青,《聖經上所說的:惡人》、被蘇女惡││ │ │人詐騙騙走…蘇郁青…盜刷和偽造我的聯邦││ │ │銀行信用卡簽名、蘇惡女:妳自己做賊的還││ │ │喊捉賊,妳還敢來反告我刑事誣告、妳是加││ │ │害者==敗女、蘇女他們是一夥集體共犯、││ │ │蘇惡女:我親眼看到,蘇女把我的聯邦銀行││ │ │信用卡,交給兇手就是他、《惡女:蘇郁青││ 四 │ │》從頭到尾的一步步設計我,詐騙加詐術的││ │ │坑殺我100 多萬元…蘇女用說謊的話術加詐││ │ │術來騙我,害我輕易的相信她蘇郁青的說謊││ │ │的話術、蘇惡女人和男同事早在2015年8 月││ │ │23日當天就偽造我的信用卡簽名了、《被狡││ │ │猾又奸詐的蘇郁青在那邊嚴重誤導檢察官辦││ │ │案》在那邊,胡說八道:什麼屁話、蘇郁青││ │ │一開始就搞鬼加害於我:讓我無法掌握、蘇││ │ │女和男同事,盜刷還偽造簽名了、《最重要││ │ │的原因》《我找到兇手了,原來就是:男房││ │ │仲業務變成盜刷加偽造文書模仿我的聯邦銀││ │ │行信用卡簽名》,男業務員監守自盜,盜刷││ │ │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然後偽造簽名我的聯││ │ │邦銀行信用卡簽名:地點:男房仲業務員在││ │ │建商的參觀中心,的刷卡機。《刷卡機:算││ │ │是證物嗎?》…蘇惡女,好賊啊!、蘇壞女││ │ │人:害我坐飛機那麼久、我永遠記恨妳的壞││ │ │嘴臉、賤人有收我的爛壞黑心服務費,祝妳││ │ │早日拿去當妳的最後棺材費,可惡的賤人、││ │ │妳賤人應該是從我還沒有要簽約之前,賤人││ │ │就應該要主動全部的告知我…妳為了要急於││ │ │成交,妳賺黑心錢拿去當妳最後的棺材本吧││ │ │!妳明知故意犯罪,妳罪加一等,我等妳…││ │ │那一天,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就被蘇女,││ │ │偽造簽名了」之言論。 │├──┼───┼───────────────────┤│ │106 年│在台北地院刑事庭,徒手拉扯蘇郁青之頭髮││ 五 │ 5 月│,並言語威脅,及以賤女人、騙子等與辱罵││ │ 22 日│蘇郁青。 │├──┼───┼───────────────────┤│ │106 年│在台北地院刑事第6 法庭,以「我知道你家││ │ 5 月│在哪裡,要死大家一起死」、「我要去你家││ 六 │ 22 日│我要出發去台南,去妳家等妳」、「我知道││ │ │你家在哪裡等一下去你家」等語反覆威脅蘇││ │ │郁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