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2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耕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禮安因109年度訴字第622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萬6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禮安因109年度訴字第622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萬6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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