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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秀慧

原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郁儒
被告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13時50分許,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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