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29號
- 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英之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陳郁儒
- 被告
-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13時50分許,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32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13時50分許,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