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村上英之、卷揚國際有限公司、王金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29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郁儒 被 告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13時50分許,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