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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
    張耕豪、黃榮輝

  • 原告
    鍊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鍊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550元(見本院卷一第3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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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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