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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丰
原告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瑋
原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原告
蔡衍明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王健壯
被告
仇佩芬
被告
胡鴻仁
被告
謝忠良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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