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健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2號 被 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報》 兼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仇佩芬 胡鴻仁 謝忠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時報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㈠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仇佩芬、謝忠良(下稱世代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被上 訴人蔡衍明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及㈡世代公司等3人應將 登載於「上報UP MEFIA」網路新聞平台之「【獨家】不爽反滲透法三讀,中共涉台系統爆動員《中時》停刊抗議」報導網頁移除, 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上開㈠、㈡部分上訴,請求廢 棄上開不利於上訴人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中就世代公司等3人上訴聲明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聲明㈡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上訴人世代公司等3人僅繳納3,315元,尚不足4,335元。又原判決並 無不利於上訴人王健壯、胡鴻仁,上訴人王健壯、胡鴻仁就原判決不利於世代公司等3人部分亦提起上訴,請說明其上訴利益為 何,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