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簡凡萱、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王明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0號 原 告 簡凡萱 被 告 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25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區○○○路0段 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見 本院訴字卷第27至28頁),則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