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0號
- 原告
- 簡凡萱
- 被告
- 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25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7至28頁),則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