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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秀慧

原告
簡凡萱
被告
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25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7至28頁),則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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