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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春鈴薛嘉珩王沛元

原告
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明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李芷琳

李欣樵

謝維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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