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林春鈴、薛嘉珩、王沛元
- 法定代理人李春明、林敏雄
- 當事人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 告 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明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李芷琳 李欣樵 謝維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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