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1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廖榮彬
- 被告
- 喬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本金」欄關於「188萬4,790元」記載,應更正為「188萬4,97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