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40號
- 原告
- 賴妍羽
- 訴訟代理人
- 顏火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嘉德律師
- 被告
- 李國胤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0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6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此有該裁定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