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政豪、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18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 樓之0 兼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 告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訴訟代理人 余若凡律師 黃詩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怡茹